(狱政管理)揭阳监狱会见须知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和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管理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监实际,现将具体情况安排如下:
二、时间安排:
服刑人员亲属必须在监狱规定的会见日办理会见,办理会见时间:上午8︰30-10︰45,下午14︰00-16︰30。
时间 |
监区 |
星期一 |
十二监区、十八监区、十九监区、监狱医院 |
星期二 |
一监区、二监区、三监区、十五监区 |
星期三 |
四监区、五监区、六监区、十六监区 |
星期四 |
七监区、八监区、九监区、十七监区 |
星期五 |
十监区、十一监区、十三监区、十四监区 |
三、会见要求:
(一)会见的亲属每次会见不超过3人,且会见系统有录入的上述亲属才可以会见;服刑人员每月会见亲属、监护人一次。
服刑人员的亲属是指因血缘、婚姻、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,包括:
1.直系血亲、即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。
2.三代以内旁系血亲、即亲兄弟姐妹、堂兄弟姐妹、表兄弟姐妹、伯父、叔父、舅父、姑妈、姨妈、侄子女、外甥子女等。
3.基于婚姻的姻亲,即夫(妻)、儿媳和公婆、女婿和岳父母、夫(妻)的兄弟姐妹、夫(妻)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、夫(妻)的伯、叔、舅、姑、姨等。
4.拟制血亲,即继祖父母、继父母、继子女、养父母、养子女、实际形成的赡养、抚养、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。
5.上述亲属的配偶。
6.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。
(二)、罪犯亲属、监护人首次会见,凭本人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、证明办理会见手续。属于罪犯已申报、登记的,由会见室审核办理;未申报、登记的,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后办理。
非首次会见,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、出生证等到会见室办理会见。
罪犯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居委会、村委会、乡镇、街道、公证部门、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(三)罪犯的港、澳、台或外国籍亲属、监护人首次会见,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、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后办理。
非首次会见,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。
(四)新投监的罪犯在亲属收到入监通知书后,服刑人员亲属可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、证明到监狱会见室办理会见,按规定每月会见一次,会见时间为每周一。
(五)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监狱可以暂停会见:
1.罪犯被立案侦查、起诉、审判期间;
2.罪犯被禁闭期间;
3.狱外押解途中;
4.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
四、会见程序
(一)、办理会见时,服刑人员的亲属、监护人应先到会见叫号机拿会见号码单,会见一名服刑人员只拿一个号码单。
(二)、根据叫号机叫号,凭号码单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、会见卡到办证厅1、2号窗口办理会见手续。
(三)、手续办理成功后,服刑人员亲属、监护人将随身携带物品到寄存柜寄存,通过验证,进入候见大厅等待显示频通知会见。